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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21〕29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 标       题: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1〕29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1日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四、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对本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四、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对本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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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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