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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23〕729号   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23〕729号
  • 来       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729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附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729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附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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