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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交水规〔2024〕4号   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6日
  • 标       题: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文字号:交水规〔2024〕4号
  • 来       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水运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6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交水规〔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交水规〔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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