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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文字号: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 来       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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