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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24〕1156号   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
  • 来       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15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各级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4年7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15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各级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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