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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金发〔2025〕9号   源: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6日
  • 标       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金融监管总局
  • 发文字号:金发〔2025〕9号
  • 来       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5〕9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2月2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5〕9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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