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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市监网监发〔2025〕18号   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 标       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发文字号:市监网监发〔2025〕18号
  • 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监网监发〔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订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将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修订后的《中介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3)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修订之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中介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监网监发〔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订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将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修订后的《中介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3)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修订之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中介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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