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表彰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经普字[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国所有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普查工作者近两年的共同努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已圆满完成,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次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动员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了普查登记。基本摸清了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家底”,建立了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查实了GDP总量和三次产业结构,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及综合国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层层推荐、认真评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等3923个单位“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丁红霞等12628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为我国的普查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全国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及广大普查工作者,都要学习他们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大局意识;学习他们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信守承诺、依法普查的法制观念;学习他们求真务实、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崇高品质,为发展我国的统计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