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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青: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可能会突破最高限20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0月8日14:30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这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海洋工程污染环境的惩处,《条例》最严厉的惩处,比如说经济惩处可以达到多少钱?还有就是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制度,这个是不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出台这样的制度?如果不是,那么和以前的有什么区别?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关于法律责任这部分,大家关心这个法律在罚款的额度上与以前有什么区别。从目前法律上规定,限20万,但这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大家可以看一看,《条例》的第54条、55条是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按照倍数来乘,可能最后处罚的结果就不是最高限20万,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乘上多少倍。所以最高限目前不能给你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是可以告诉大家,他的违法行为严重性和违法程度决定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应急预案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加强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这个《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下提出在海上作业的单位,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必须编制应急预案。过去的应急预案只有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里有要求,叫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现在是扩大了这个范围,所有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因为海洋工程范围比原来要大,涉及到的企业比原来的范围也要大。所以在应急预案上是根据新的情况提出,所有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