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天津市人民政府 陈质枫
天津市委、市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欠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立昌书记、相龙市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清欠的工作目标,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截至2004年8月底,偿还了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2.09亿元;截至2005年6月底,完成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25.21亿元;截至2006年6月底,全部解决了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共偿还59.88亿元。用两年半的时间完成了清理拖欠工程款85.09亿元的任务。同时,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清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初步建立起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清防并举,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的任务目标
我市在组织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狠抓三个落实:
第一,落实清欠考核目标。2004年1月,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了三年清欠目标;2004年9月1日前,全部解决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5年6月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任务;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社会清欠任务。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的清欠目标进行了任务分解,编制下达了《天津市偿还农民工工资和劳务企业工程款计划》、《天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计划》。将拖欠单位的主管区、县、局列为清欠责任部门,责成限期制订还款计划和筹集偿还资金,所有清欠必须用还款凭证销号。对任务重和还款进度慢的地区与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先后7次深入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查,市清欠办召开了128次专项协调会推动清欠工作。
第二,落实政府清欠责任。属于财政全额投资项目的,由市、区财政部门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属于财政参与投资的,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批准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自筹投资的项目,由立项审批部门牵头负责协调解决。凡是有拖欠问题不能按期偿还的,整个部门不得再上新的项目,现有项目也要停下来,先还清欠款。
第三,落实防止新拖欠措施。制定了《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若干规定》。确立了三项制度:凡是新开工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合同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业主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所有竣工项目80天内必须完成结算。由施工单位提供无拖欠证明文件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效遏止了新拖欠工程款的产生。
二、认真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
我市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
一是用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所有在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存入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承包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
二是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出台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每个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进行结算。全市施工企业共向28万农民工发放了工资卡,实行工资支付到人。
三是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按照建筑业农民工特点量身定做,规范了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实现农民工的身份管理。从2004年10月份起,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已在本市和建筑施工企业中全面推行。
三、巩固清欠成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具有很强的反复性。下半年,我市将从四个方面入手,狠抓长效机制的落实。
一是继续加强建设投资的监管。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社会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制度。建立对合同履约的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扩大工程担保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我市重点研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劳务带头人的管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民工培训。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将维护好农民工权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将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形成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是建立政府部门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申诉案件的调解、仲裁服务,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与司法部门共同配合,形成一个有序、畅通、快速的联动处置体系,排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会后,我市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努力工作,创新管理制度,加快立法进程,把我市目前采取的长效措施纳入地方法规,建立起有法律制度作保障的、防止产生新拖欠的市场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