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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2452.32亿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快报统计,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 .1%,增收358.41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

    据统计,2006年,地方税务局系统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984.23亿元,同比增长14.7%,增收255.01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1263.98亿元,增长10.2%,增收117.26亿元)。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共完成458.96亿元,同比增长28.7%,增收102.22亿元。

    一、收入增长主要得益于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

    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增长,首先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快速增长。2006年前三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7%,经济运行稳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部分行业企业效益提高,平均工资继续快速增长。据统计,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前三季度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0%,2006年1-11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59716.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0%。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税源充实,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东部、沿海重点税源地区因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贡献率较高,带动了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整体增长。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10名地区的收入为1372亿元,占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达69.2%,增收额占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累计增收额的比重达79.1%。

    其次,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离不开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2006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分类管理,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在工资、薪金等三项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健全监控体系,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如山东、湖南、浙江、福建等地加强对电力、通信、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等高收入行业的管理和检查,加大重点税源监控力度,有效防止了税源流失。另外,2006年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对非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效果明显。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有一定影响,但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进行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全面展开,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纳税人建立了明细档案,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全国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保持继续增长,但增幅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8个百分点,且各月增幅趋缓,个别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负增长。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为17%,比近年来年平均增长20%以上增长幅度有所下降。据不完全统计,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0余万人。

    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据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

    此外,为了强化高收入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已展开,这是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一步,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逐步完善,将推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