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建设部的具体指导下,北京市政府态度坚决,率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实现了政府工程"零拖欠"。截止目前,我市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工程款清偿比例已达到99.26%,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偿清,拖欠工程款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实行“三个结合”,综合治理拖欠问题:一是督促与协调相结合,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和拖欠项目的解决力度;二是行政监督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加大对拖欠项目和违法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三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通过诉讼、仲裁渠道加大解决拖欠力度。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三年清欠任务”的基本完成。截止目前,我市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工程款清偿比例已达到99.26%,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偿清,拖欠工程款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从总体上看,我市在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工作中,一方面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划、土地、立项、招标、开工、竣工等各个环节治理拖欠,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更多地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清欠中的难点问题,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调动中介力量抓结算,解决工程结算难问题
全市选择了22家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参与清欠工作,先后帮助95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78个争议较大的项目进行结算,从而加快了结算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引入公证机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高合同履约率
一是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解决还款计划落实难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还款协议必须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目前我市合同结清的45.12亿元欠款中,有近21亿元已经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确保还款计划得以落实。
二是采取提存公证方式,解决结算纠纷问题。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因竣工结算发生纠纷,施工单位拒不交房影响业主入住的问题,我市在若干项目试点了提存公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将竣工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提存于公证机构并签订提存协议。施工单位按规定将房屋交付使用及双方确定结算价款后,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领取差额部分的提存款,多余部分由公证机构退还建设单位。
三、推行了房地产项目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力度
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项目实行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截止目前,累计有1597个项目办理了支付担保,从而保证了工程款的及时拨付。
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我市清欠工作重心开始由清理解决旧欠转向防止新欠,工作方式也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近期将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我市要在进一步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通过公证方式规范带资承包行为。今后对一些非政府投资项目,确有施工单位带资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期限、偿还方式、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施工单位带资建设到合同约定部位,而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时,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建设单位银行账户,督促其支付工程款;或拍卖该工程及建设单位的其他资产偿还工程款,以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会同金融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一是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银行设立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签订监管协议。银行按照监管协议审查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挪用。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售前,建设单位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预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实施监控。三是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银行设立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将一定比例的工程款直接拨入劳务费专用账户。四是劳务企业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时,将一定比例的劳务费直接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之,我们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