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条例》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几项原则作简要介绍:
一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内部行政行为与提高外部行政效率的关系。黄河水量调度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既有利于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也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为此,《条例》明确规范了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二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根据黄河水资源状况、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处理好黄河上中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是保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的关键。为此,《条例》在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等方面,就省与省之间以及相关省与流域之间的协商机制、协商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四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常规制度建设和应急制度建设。《条例》从黄河水量调度实际经验出发,除对正常情况下的水量调度予以了规范外,还专门设置“应急调度”一章,对应急水量调度的实施条件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