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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实名申领全面推开 出版管理迈出实质性一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0日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今天是一个重要的时刻,改革书号管理,实现网上全国书号实名申领仪式的启动,是出版管理新的开端。”1月8日,书号实名申领全面推开启动仪式在新闻出版总署举行,这标志着全国书号实名申领正式启动,也标志着书号管理改革从试点阶段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柳斌杰在启动仪式上强调,全国书号实名申领全面推开,是创新管理模式,服务科学发展,标志着出版管理依托新技术,面向市场、面向基层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蒋建国,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孙寿山,总署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宋明昌出席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邬书林主持。

    柳斌杰在讲话中指出,实施书号实名申领,是对传统的出版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创新,将对图书出版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意义重大。书号实名申领工作事关出版工作全局,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书号实名申领工作的深远意义。他说,要从四个方面认识书号实名申领的重要性。第一,书号实名申领是出版业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一次重要探索,有利于适应出版市场要求,减少管理环节,减轻出版单位负担,提高行政和生产的效率,降低全行业的运作成本,有助于建立和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对行业的服务和引导作用。第二,书号实名申领是出版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创新,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出版管理和出版生产中的有效运用。第三,书号实名申领有利于促进出版单位进一步做强做大,推动产业发展。第四,书号实名申领有助于规范出版单位行为,提高图书质量,优化图书结构,减少跟风炒作和低俗之风,是解决买卖书号、一号多用等出版痼疾的有效手段。

    柳斌杰强调,书号实名申领第一次将出版管理工作和出版生产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了即时的链接,申领系统将长期地、不间断地提供服务,这是出版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还需要做很多配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的任务很重很迫切,要改变旧思维、旧模式,运用新技术建立新的出版管理体系。

    他要求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服务科学发展。从过去传统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思维中转变过来,树立现代的、科学的、服务的管理理念,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处理好书号实名申领与现行出版管理制度的关系。处理好书号实名申领与出版生产的关系。

    柳斌杰指出,当前是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出版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正在积极推进,书号实名申领工作是出版管理的一次重大变革,各出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好总署党组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周密部署,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发挥各方合力,密切配合,确保人员、培训、技术保障、管理四个到位,要建立应急处理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平稳、顺利、高效地推动书号实名申领工作的全面推开。

    据介绍,对出版单位书号总量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始于1994年,这一政策的推出,在当时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出版业的不断发展,原有书号管理政策与改革、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总署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书号管理改革工作小组,经过制定《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开发相关信息系统、开展试点工作、进行全国培训等工作后,60家图书出版单位参加试点工作,已通过网上申领书号5023个。与此同时,全国519家图书出版单位进行了为时1个月,共13期、1100余人的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业务培训,全面推开书号网上实名申领条件已具备。

    书号网上实名申领将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三级书号管理体系。据总署出版管理司司长吴尚之介绍,本着平稳顺利、安全有序的原则,书号实名申领全面推开工作分三批进行。第一批100家(含60家试点)出版单位于2009年1月初(以启动仪式为起点)开始书号网上实名申领;第二批239家出版单位于2009年2月底前进行书号网上实名申领;第三批240家出版单位于2009年3月底前全部上网进行书号实名申领。按计划,2009年3月以后,全国579家图书出版单位将全部实现通过互联网进入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进行申领书号、条码的工作。

    启动仪式上,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主任齐相潼介绍了书号实名申领的技术保障工作。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阚宁辉、化学工业出版社社长俸培宗分别介绍了进行书号实名申领工作的经验。出席启动仪式的全体人员现场观看了上海人民出版社通过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取书号条码的过程。

    新闻出版总署各司局负责人及部分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新疆等新闻出版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及在京39家出版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记者王坤宁)

    附: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图书出版管理,促进我国图书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

    第二条 书号管理办法的改革和书号实名申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要有利于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多出好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宏观调控,资源整合,逐步实现书号、条码、CIP等出版基本信息的统一,为行业发展服务;要有利于切实规范出版行为,有效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坚决禁止买卖书号、“一号多用”行为。

    第三条 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版单位主管和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完善新闻出版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办法,形成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书号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

    本办法所称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所辖出版单位达到一定数量并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出版单位管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其负责所辖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其他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在技术层面负责书号的实名申领工作。

    第八条 出版单位须按照出版法规,对所申报的书稿内容、书稿质量及其出版活动严格把关,承担相应责任。

    1.出版单位在按规定完成书稿“三审”程序后,方可进行书号实名申领。

    2.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重大题材作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要严格执行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作品管理办法和图书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在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书号实名申领。

    3.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书号。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九条 书号实名申领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实现,书号实名申领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应依据工作流程和职能通过该系统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 出版单位已完成“三审”的书稿可随时通过网络进行书号实名申领。申领书号信息要完整、真实、准确。书稿出版后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有关出版物信息,并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送缴样本。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负责中央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所辖出版单位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负责对书号实名申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书号编制和条码配发工作,对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及出版物信息数据进行维护,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并在条码制作、发放等方面探索与书号实名申领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提供虚假出版信息的;

    2.不按《中国标准书号》标准使用书号的;

    3.书稿出版后不及时报送出版物信息的。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书号的,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新闻出版总署

    2009年1月7日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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