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森林防火重大起禁止一步下列用火:
(一) 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 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或其他祭神用火;
(三) 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等。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六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此外,省林业厅在1994年禁止子林区烧木炭,在1998年禁止林区炼山造林、种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