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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部新修经济法通过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8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所涉及的领域发展框架随之初步确立

    27日下午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之后,记者们迫不及待开始提问。

    媒体表示的如此迫切,不仅来自于这三部法律所涉及的领域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更由于在三法修订和审议过程中对一些可能带给各领域重大变化的争论点引发的各界激烈讨论。几位在场官员纷纷表示,三部经济法律在修订过程中曾出现的各种争议如今得以解决,它们所涉及的三大国民经济领域的发展框架也将伴随着新法律的实施初步确立。

    《证券法》:“五大争议”解决 为资本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我国《证券法》从出台到修订仅仅经过7年,相比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证券法(总计214条),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涉及调整的条款约百余条,修订幅度达到40%左右。“整个的基本制度,在发行、交易、结算等方面上都做了一些调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告诉记者。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订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再三强调,《证券法》的修订要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周正庆说,从开始修订,大家就比较关注五个方面的问题,并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争议和分歧: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原来我们的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是现货交易。现在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原来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周正庆说,在修订草案中,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分业经营,既保留了原来分业经营格局,又加了一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的经营。再比如现货交易的问题,大家一致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还有资金入市问题,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入市的渠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有几个着眼点。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制订管理办法。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同时也对证券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了1/3,达到了47条。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

    “五大争议的排解,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是个长期的利好。”周正庆说,这次证券法修订的面是比较大的,大体占原来证券法40%的条款。这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所加强。所以从修订证券法的作用和意义来讲,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证券市场是个利好。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现在的股市低靡,其作用不可能马上反映出来,因为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五大问题解决了,将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法律空间。”

    《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扣除标准1600元 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26%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与辩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500元调整至1600元,最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正式确立。至此,个税第一阶段的改革告一段落。

    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将个税费用扣除额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就个税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的20位代表中,半数以上的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标准。

    在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分析了1600元的制定依据。他认为,扣除标准定于1600元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调到1600元的话,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认为,费用扣除额调至1600元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3000元的工薪阶层受益最大。以北京为例,费用扣除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1600元后,纳税人每月最少可以少缴个税20元。还有一些专家经测算后指出,扣除标准提高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从这个角度来说,1600元的扣除标准的确照顾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有利于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在包括此前听证会在内的社会舆论中,许多声音期待扣除标准远远高于1500元,甚至达到数千元之高。对此,楼继伟作出解释,如果从800元调到1500元的话,大致整个个人所得税减收230多亿;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话,大概减收280多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办法,“减得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事实上,个税法修订之前,广州和深圳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扣除标准已经达到1600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通常有一条原则,即不影响人们的既得利益。因此如果不实行地区浮动的话,至少也应当将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到1600元。

    1600元不仅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承受能力,正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但另一方面,提高扣除标准能对调节贫富差距起到多少作用?许多人提出纳税征管、税收级距、税率等方面问题还有待解决。对此,楼继伟陈述了今后个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他指出,个税改革目标是综合与分项相结合,实施统一、规范费用;今后还将扣除标准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提高征管水平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鉴于目前多方面的制约,还有必要分步实施,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修订个税法。

    安体富教授强调,此次修改对调节贫富差距有一定作用,但应该说效果还是有限。当前富人税负轻,主要不在工薪收入上,而在工薪收入之外的灰色收入和隐蔽收入方面,因此下一步完善个税改革,实现税基透明是关键。

    《公司法》:“一人公司”堵不如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提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于“一人公司”的争议时用了“堵不如疏”四字来概括。

    “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引发过热烈讨论。”他说,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得出‘堵不如疏’的结论。”安建指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许多国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从过去的不允许发展到现在的允许。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虽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了,但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将趋之若骛,理性的投资者会谨慎选择一人公司形态,因为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安建表示,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相比较高,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据安建介绍,这次审议通过的公司法所做的修订比较全面,基本上所有的条文都有修改。首先,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原来的5万至10万元下调到3万元),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其次,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第四,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文婧 张汉青 曹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