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已于日前开始施行,此规定共包括十六项针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新《规定》与长春市1998 年出台的《长春市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相比,优惠项目增加了,优惠幅度也增大了。
优惠政策有所增加
按照新《规定》,低保对象不仅可以享受就业、就医、入学等原有优惠政策,还可享受到一些新增优惠政策:低保家庭成员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时,出具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低保家庭实行“一费清”的殡葬服务收费,交费300 元可享受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骨灰寄存一年的服务,同时免费领取骨灰寄存卡、骨灰寄存锁;低保家庭免缴居民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免收各种社会集资或摊派的款项。
同时,对低保家庭成员,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可免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以及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住房补贴标准明确
原《规定》只规定了低保对象可免交1993 年以来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个人热用户免交热费。而新《规定》则明确了低保家庭住房补贴和供热减免的具体方法:低保家庭的无房户享受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 2 口人 ( 含 2 口人 ) 以下的每月补贴 200 元, 2 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 260 元,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低保家庭租住公有住房的享受廉租房租金核减政策,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只需交纳 0.4 元,其余由政府补贴。
供热减免方面,低保家庭以每户60 平方米 的建筑面积 ( 含 60 平方米 ) 为采暖费计算标准,低于 60 平方米 的,按实际交纳热费予以减免,超出 60 平方米 的部分,热费不予减免。
就医入学更有保障
原《规定》只规定了低保家庭成员中的患病者在市属以下医院就诊可免收挂号费、处置费和就诊费。按照新《规定》,低保家庭成员的患病,在市卫生局直属各医院、各县 ( 市 ) 区医院、中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免收往院期间普通床位费,门诊常规检查费优惠 20% 。同时,新《规定》规定了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减免杂费,在高中学习读书的计划内统招生可减免学杂费。
同时,新《规定》还注明了慈善机构对所有低保家庭的中、高考应届学生提供“有一助一”升学资助。根据困难和疾病,慈善机构还将对部分低保家庭重病人员提供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