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进一步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日前表示。
纵观新法,亮点的确不少,如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此次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在法律设置上具体可归结为三大方面: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证券服务机构虚假信息归责制度、设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近年来,由于一些证券公司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次新《证券法》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北京一位投资者一说起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就喜形于色,他认为非常有必要:“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这一天,有了保护基金,对广大股民来说就像撑起了一顶保护伞。”
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前一百位打来电话的投资者将享受某某老师的亲自指导,并获赠牛股一只。”相信很多人都看到过这类电视节目,“专家”在电视上口沫横飞、指点江山,电话一旦打过去就鼓动你出巨额会费成为会员,但据投资者反映,按指导操作后结果却是赔多赚少。今后,这些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注意了,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的损害将获赔
近些年,“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给中小股民带来了巨大损失,而广大股民却无法得到相应赔偿。此次新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法律盲区。新《证券法》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花费大量笔墨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学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陈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