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动态
(2005年10月16—31日)
一、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另外,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证券法》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通过新的《证券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共十二章240条,与原有的《证券法》相比,一是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对于之前限制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5类问题,均以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法规、规则等形式进行处理。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加以完善。二是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加强了制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将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47条。四是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客户证券和资金不得挪用,不得强制执行。五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明确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各类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月25日成立,公司由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480亿元,承继原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新的公司章程,初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一步将会以增加新股的方式引入外资股东。
完善外债管理政策。国家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通知》规定,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及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及以上的延期付款须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通知》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明确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须纳入外债管理。《通知》调整了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通知》将从12月1日起施行。
境内居民获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国家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允许境内居民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通知》明确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通知》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设立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10月28日成立,该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研究和协调的监管,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协调银监会内部各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业务创新审慎监管标准;制定业务创新监管的专业化操作规程,为银监会内其他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化的监管咨询和协助;为银监会内部监管部门对业务创新活动的持续监管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创新业务规则;参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监管情况的研究分析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策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的相关情况与会外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协调。
银监会扩大6家银监局监管职责。银监会日前发布《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深圳、天津等6家银监局。根据《意见》,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监管局的监管权限和职责范围将有所扩大,除负责监管银行机构的属地分行外,还需承担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属地监管职责。《意见》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处罚权限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银监会强调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银监会10月24日强调,合规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一个基本内在要求和基础,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必须注意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从思想上克服被动合规的思想。合规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也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外生的需要。二是银行高层需要亲历亲为,对合规风险管理做到“写、改、查、奖、罚”。三是合规风险管理要强调有效性、独立性和被审查性,确保合规部门能够不受干扰地发现、调查问题,同时它也要受到内审部门的定期和独立的检查。四是应借鉴国际银行业做法,为内部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护机制。五是现有的银行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必须改革,合规机制需要建立在“流程银行”基础之上,而不是“部门银行”基础上。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三条基本原则。证监会10月18日表示,中国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方面,一直遵循而且继续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二是兼收并蓄,完善制度;三是公平竞争,平等互利。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颁布。保监会10月25日颁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规定》内容主要涉及再保险业务种类、经营原则、国内优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对再保险两核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要求,规定了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规定》还特别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将从12月1日起实施。
二、国有企业改革
《公司法》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 日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等。二是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三是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四是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五是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资委支持央企建立董事会制度。国资委10月17日表示,除少数军工企业外,绝大部分中央企业都应该建立董事会制度,并由外部董事占多数,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没有太大的关联,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部署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国务院常务会议10月19日召开,会议研究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问题。会议认为,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些厂办大集体企业停产、职工失业,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东北地区的厂办大集体问题尤为突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重要举措。会议强调,厂办大集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
三、要素市场改革
我国资源价格将在五大领域展开渐进式改革。国家发改委10月28日表示,资源价格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考虑到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推行渐进式改革,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推进水价改革。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尽快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合理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等。二是积极推进电价改革。要逐步建立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将上网电价由政府制定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形成。三是完善石油天然气定价机制。坚持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方向和原则,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四是全面实现煤炭价格市场化。政府逐步淡化对煤价形成的干预;研究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五是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使土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和土地价值,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严格控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扩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范围,减少协议出让土地的数量。
推进资源价格改革拟采取的六方面措施。财政部10月28日表示,推进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就是要将目前矿业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将目前的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的税费标准,同时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和机制。具体改革措施应包括六个方面: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并建立矿业权储备制度;妥善处理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无偿占有的矿业权;合理调整矿山企业矿业税费负担水平,并且企业要负担生态环境整治费用,逐步让矿业企业合理负担其成本;建立地勘基金,加大对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的支持力度,承担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的部分社会成本;建立矿山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合理确定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收益中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
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10月19日召开,讨论并通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会议指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二是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三是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
五、地方改革
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在上海浦东先行先试。国家外汇局10月22日正式推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九项措施”,选择在浦东先行先试。九项措施的制定,强调了五方面的结合:即把外资跨国公司试点与国内大企业试点相结合,一视同仁地支持中外资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走出去”;把制造业企业试点与服务贸易企业试点相结合,重视产业升级对外汇管理创新的新需求;把改革开放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把前瞻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在方案制订和操作上,注重先易后难,由点及面;把连续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既利用现有政策进行操作创新,又在体制创新上迈出新步伐。试点的推出不仅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而且表明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迈出“先行先试”第一步。
上海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改革启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日前成立,该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国有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是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运营的责任主体和政府办医的责任主体。中心将在市卫生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下,主要承担所属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国有资产营运与管理以及推进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等职能。市卫生局今后除继续全面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还将进一步全面强化对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职能,工作重点也将放在加强宏观调控、规划管理、政策制订、准入管理、质量监控、信息发布、监督执法和为本市卫生改革及医院发展创造公平、规范的良好环境上。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六、其他领域改革
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意见》指出,对城市公共交通提供财政支持,规范补贴制度,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