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杜 鹰
(2005年11月5日)
尊敬的盛华仁副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召开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5年年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区、各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对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近两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是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增长方式是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围绕如何发展、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我委开展了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研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并向国务院提出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对策措施建议。
二是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进行部署。200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了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组织交流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推动了各地区、各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三是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今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问题,审议通过了这个文件,7月,国务院以国发〔2005〕22号文下发。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循环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四是加快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前期调研,研究提出修订《节约能源法》框架思路;制定和发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研究起草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研究提出了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价格和财政税收政策建议;制定和发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编制并发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十一五”规划思路》。
五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会同环保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研究提出了试点工作方案,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推荐的试点单位中,选择确定了钢铁、有色、化工等7个重点行业的42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4个重点领域的17家单位,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和农业示范区等13个产业园区,资源型和资源匮乏型城市涉及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经国务院同意,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
六是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单位研究了基于物质资源消耗流程的资源核算方法。会同国家统计局、环保总局开展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初步研究提出了以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物最终处置降低率为基本框架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七是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今年我委分别召开了钢铁、有色金属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现场会,交流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提出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重点、措施,推动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八是加大国债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的支持。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今年我委在国债资金中共安排11.2亿元,支持开展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带动社会资金102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将对循环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得到各地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大部分地区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工作重点。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广东、内蒙古、宁夏等省、区、市还召开了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进行了部署。多数地区加强了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省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循环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加强了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北京、江苏、吉林等省、市加强循环经济专题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及实施方案。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浙江、福建等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全国多数地区研究制定了节约能源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等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并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天津、河北、浙江、安徽、山东、重庆等16个省市还出台或即将出台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纲要、条例或政府决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在全国各地形成蓬勃发展的热潮。
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实践,尤其是一大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先进企业率先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典型。
尽管我们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发展循环经济在全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议》还明确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和措施,这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
第一,加强规划指导。当前我委正在组织编制“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将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纳入规划纲要。同时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时也要体现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
第二,推进结构调整。制定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对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努力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第三,健全法规体系。研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框架,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的要求,组织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议和草案文本。同时,抓紧出台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条例,加快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和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
第四,加快技术创新。按照五中全会提出的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的要求,加快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带动和推广意义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五,完善政策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推进水价、电价、热价、天然气等价格机制改革。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
第六,搞好示范试点。组织实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树立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在重点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的思路,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探索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形成若干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
第七,广泛开展宣传。联合中宣部继续组织开展好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继续加强循环经济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倡导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理念,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发展循环经济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发展循环经济是全球对人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结果,是人类社会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它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战略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为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