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民政部副部长 贾治邦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自去年青岛会议以来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健全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今天下午,良玉副总理将在中南海小礼堂接见会议代表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结束时,学举部长还要做重要讲话。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学习好、传达好、贯彻好良玉副总理和学举部长的讲话精神。会议期间,一些地方将介绍他们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这些经验都是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的结晶,值得学习和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青岛会议以来社会救助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救助工作摆上了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和推进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进一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着重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温饱等基本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生存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的困难,深入开展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探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适应工作形势的发展,民政部及时将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作为民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于去年九月,在山东青岛召开了“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青岛会议以后,各地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并在全国范围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救助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高度重视,把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加强了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推进力度。为部署和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各省(区、市)由省级政府颁布出台了关于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性文件,目前北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已分别下发了文件,其他省份正在加紧制定和争取尽快出台。为加强组织领导,许多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挂帅,民政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各项救助制度建立,整合各方面救助资源,推进救助体系的完善。与此同时,各地积极借鉴上海、浙江等地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
——救助经费投入显著增加。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逐年大幅增加,2005年达到112亿元;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实际支出也逐年大幅增加;中央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正在逐步落实到位;中央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后又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今年拿出了6亿元用于补助地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005年,一些省份如山西、贵州、河南、内蒙、福建、云南、甘肃、西藏等,地方财政投入明显增长,为发展社会救助事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保障。仅民政部门统计的各级财政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今年就将达到300多亿元,其中中央和地方分别投入150多亿元。预计明年各级财政的投入还会有进一步的增加。
——各项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在中央层面,有关城市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已经出台;北京、河北、山西、内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青海等大多数省份建立了相应的救助制度和实施办法;多数市、县也已着手建立和实施这些制度。同时,各级各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规章和监督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保证了救助款物基本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辽宁、山东东营等地设立了统一的救助申请和监督电话,社会救助工作正朝着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和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一道从多方面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社会“安全网”或“爱心网”正在形成。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初步搭建。各地与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已在乡镇、街道一级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平台,救助对象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统一提出申请,救助款物由各施救部门或组织依托乡镇、街道救助平台统一审核发放。通过搭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使社会救助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整合和合理配置,救助能力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各级民政部门普遍新增了机构和人员,黑龙江、吉林、湖南等一些省份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了社会救助工作站(所),配备了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湖北、陕西、海南等一些省份还按救助资金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另行安排工作经费;不少地方把能力建设作为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上岗要求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了队伍素质;社会救助管理手段进一步改进,国家立项的“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已正式启动,不仅发达地区,像湖南、四川、青海、宁夏等中西部地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新进展。
——社会救助效果更加显著。随着救助内容的不断丰富,救助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对象人数成倍增加,目前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纳入的救助对象总数超过1亿人,其中,每年有7000万左右的灾民能够得到灾害救助,民政部门直接救助的经常性救助对象5000多万人,包括城市低保对象2200万人,农村五保对象300多万人,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低保对象约1500万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800多万人。不少地方的救助水平在逐年提高,困难群众的疾苦得到了更大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了城市失业下岗人员等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有效地调节了贫富差距,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并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
回顾近几年、尤其是青岛会议以后,一年多来社会救助工作的历程,各级民政部门为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帮助城乡贫困人口解决各种生活困难问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充分发挥了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初步成果。各地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第一,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扬“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深切关心,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把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当作大事、要事,一心为困难群众办实事。
第二,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必须从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经常遇到的各种困难和迫切需要救助的问题出发,着眼长效机制,注重制度建设,努力通过制度性建设、规范化操作和专业化服务来推进救助工作,逐步建立 “为民解困”的长效机制,使社会救助工作不仅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爱心网”,而且成为维护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发展的“安全网”。
第三,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必须紧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制度之间衔接与配套,健全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基层工作平台,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救助效益。
第四,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必须审时度势,适应大局,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明确新时期建立健全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的推进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救助,分步推进,以点带面、培养典型、推动全局,保证救助工作不断创新,真正起到兜底的作用。
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各项救助工作发展状况,与广大群众的期望和中央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下一步通过努力逐步解决:一是一些地方的救助制度还不够健全,农村以及一些欠发达地区还有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纳入救助范围,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水平偏低等问题需亟待解决;二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在县、乡和街道、社区一级,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缺乏、人手紧张、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与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很不适应;三是社会救助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亟需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认真抓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对做好各项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已有基础上,认清形势,理清思路,以推进各项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狠抓各项为民解困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为重点,以加强学习研究和组织领导为前提,以争取资金、强化能力为保障,以推进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为方向,更加扎实有力地做好各项救助工作,切实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步伐,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地要在“健全、完善、规范”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坚持不懈地推进各项救助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是要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完善家庭支出调查方法,确保纳入低保的家庭准确无误,“应保尽保”。健全和完善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环节和操作程序,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继续关注农垦、森工等困难行业以及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集中地区对低保政策的落实,重点地区要重点指导,重点督察,特别困难地区要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二是要完善和规范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鳏寡孤独者、体弱多病者、怀孕哺乳期妇女,学龄儿童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加强与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的衔接,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激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努力提高救助的整体效果。三是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注意研究和解决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给困难群众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根据物价指数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同时,要通过发放粮油帮困卡、发展慈善超市等方法和手段,保证低保家庭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真正切实发挥低保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线”的兜底作用。同时,还要密切关注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城市低保工作提出的新的课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救助的措施和办法。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建立适应农村费税改革后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模式,重点是强化政府责任,明确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落实,加强监督管理。二是要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排查。及时审批发放五保供养证书,2006年,各地必须将那些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没有享受供养的人员纳入供养范围。三是合理确定并公开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农村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严格按照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切实做到“按标施保”,把农村五保老人的衣、食、住、医、葬等生活问题解决好。四是要加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借鉴广西、湖北、江西、浙江等地的经验,因地制宜抓好敬老院建设,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将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工作步伐,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工作。一是抓紧建章立制。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建立救助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等丧失和缺乏劳动能力的常年特困人口给予及时救助,为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打好基础。要通过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两种形式,建立起面向农村困难群众的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二是要积极争取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与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在摸清底数,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切实搞好资金测算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进一步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尽快在全国所有的县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实现低保工作的城乡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一是要加快工作推进步伐。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尚未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尽快在全国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将救助政策落实到人。二是多方筹集资金,在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各地也要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资金测算,加大财政投入,并大力开展社会捐赠,多渠道募集资金,做大医疗救助基金总量。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三是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待遇,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与此同时,要与卫生部门一道积极研究困难群众的合作医疗起付线问题,争取给予更多的优惠,确保他们能享受到新型合作医疗的待遇。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深入搞好试点工作,确保各试点县市在今年底,制度建设到位,工作全面展开,救助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二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积极探索通过其它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的方式。三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大连等一些地方采取的预先垫付医药费、医疗服务机构减免医药费、设立困难群众优惠药品专柜等办法,使特困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各地要在今年底,认真总结分析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使明年的试点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六)进一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项工作。一是要在做好民政业务范围内的救助工作的同时,向广东、内蒙、宁夏、新疆等地那样,高度关心救助对象在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配合工作。二是要积极推动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助工作。三是要主动搞好衔接,使低保、五保、救灾救济、医疗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救助工作有机结合,互联互补,逐步形成一个内容丰富、运转协调的救助体系。
除以上几项救助工作外,社会救助体系还包括救灾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项重要工作。由于这方面的工作,部里今年已在多次会议上作了专题部署,各地也正在贯彻落实,这次就不再重复讲了。
三、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努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开拓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进一步抓好各项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城乡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各项救助制度结构而成的。全面建立和有效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核心,也是确保所有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根本措施和长效机制。当前和今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重点是要紧紧围绕以低保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各项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来进行。一是要加快建制步伐。部里提出在今年底,全国90%的省份、70%的县要初步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就制度而言的。目前,部分省份在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一些空白,地、县一级的进展相对也比较慢。这些省份要努力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不仅要完成年度目标,而且要争取再通过明年一年的努力,在全国所有的县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二是要加快制度的实施。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新出台的单项救助制度不少,加快这些制度的实施,是当前推进工作的重中之重。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要加大加快步伐;经济条件差的地方,也要按照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原则,先从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群入手,把制度落实下去,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三是要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除了要做好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的互联互补外,还要做好各项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以及劳动就业、户籍管理、医疗卫生等制度的衔接,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效能。
(二)要狠抓各项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目前,在中央层面和大多数省份,各项救助政策已基本出台,补助困难地区的救助资金也都已下拨。在这种形势下,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重心要及时下移,把狠抓基础、基层,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和狠抓各项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一是要按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级负责,确保工作如期推进;二是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实实在在地抓好几个典型,取得经验,及时在面上推广,使多数地区少走弯路;同时要分级抓一批工作比较好的县市作为示范点,以先进带后进,推动全面。三是对工作推进困难的地区,领导干部要亲自蹲点,重点督促,重点指导,对这些地方的特殊困难,要重点帮助解决;四是对各项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上级部门和社会舆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要加强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最终能否实施并坚持下去,资金是保障。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都有大量增加,对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一些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救助资金不足是不少地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瓶径。要打破这个瓶径,光靠民政部门是不可能的,但也要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作出最大的努力。一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当前各级政府正在推行“公共财政”的理念,这表明国家将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方面不断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各项救助政策的要求和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摆情况、提建议、出主意、拿方案,努力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理解、认同和支持,通过财政主渠道加快解决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要发挥主动性多方筹资。要利用好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捐助管理的职能优势,广辟资金渠道,通过福利彩票、社会捐赠、国际合作、慈善活动等多方募集救助资金。要落实好社会捐赠税收减免等政策,健全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三是要突出资金筹集的重点。在区域分布上,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大对农村投入的要求,重点解决农村救助资金紧缺的问题;在项目分布上要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包括农村低保)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所需的资金。四是要合理利用资金。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无论从哪个渠道得来的钱,都要切实管好、用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要及时汇总、统计与监督,逐步实行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不能有任何一丝一毫的懈怠和大意,绝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要努力破解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建设难题。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项救助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到广大困难群众身上,基层是关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快速发展,不少地方基层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组织不健全,工作经费不足,工作力量比较薄弱,工作设施比较简陋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制约着社会救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客观上讲,主导权并不在民政部门,但我们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尽一切可能为基层排忧解难。一是在城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务院2001年87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进一步建立起以低保为依托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在农村,各级民政部门要借鉴重庆的经验,充分利用参与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和条件,积极争取政府加强乡镇救助工作力量,改善救助工作条件。二是要创新思路,在机构编制问题上,要学习黑龙江、长沙等一些地方与国家机构改革的大思路和新的用工制度接轨,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做法;在工作经费问题上,要学习湖北、陕西等一些地方根据工作量、救助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测算,通过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的办法;在工作手段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低保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的机会,积极争取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和政府的投入,切实加强救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三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体察基层的疾苦,对确实缺钱办事,缺人办事,工作条件十分落后的地方,要主动与当地政府领导交换意见,努力帮助基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四是要高度重视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努力帮助他们学习社会救助的知识理论,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掌握政策法规,熟悉操作技能,大力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社会救助工作者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积极建立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制度。
(五)要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进程。社会救助越发展,越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目前,我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整体来看,尚处于初步阶段。既缺乏统一的法律,许多工作也还没有专门的条例,更多地依靠部门的政策文件办事。推动社会救助在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章、专项条例向国家法律层次发展,制定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完整、规范适当,具有可操作性且又兼顾长远的社会救助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效性和权威性的有效举措。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民政部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性、开创性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把这一社会救助的“大法”制订好。同时,各地也要积极推动地方社会救助法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志们,社会救助工作事关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长治久安,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知难而上,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开创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在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伟大事业中建功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