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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举要求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2005年4月1日)

同志们: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意见》出台具有的重大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部署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任务,民政部召开了这次视频工作会议,并邀请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领导参加。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勇同志出席会议并要发表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落实。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03年初,国务院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2004年9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上提出了要重点帮助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看病难、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加快制定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方案的要求。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他们解决看病、住房、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近日,温家宝总理还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意见》又做出了 “意义深远,务必加强领导,搞好试点”的重要批示。为了支持和推动地方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暂定试点期间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公益金3亿元,用于支持困难地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对城市贫困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对救助对象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少数地方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但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城市医疗救助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贫困人口患病后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或因患病家庭生活困难仍是当前贫困家庭的突出问题。解决没钱看病、看不起病,是城市实行“低保”制度后,仍需致力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因此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医疗难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医疗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作为当前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由国务院出台城市医疗救助方面的专门文件,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阐述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任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对于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这项制度仅在我国少数地方起步,需要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意见》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总体规划。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意见》提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多方筹资,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地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做到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试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从试点地区中选择2至3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强调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明确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意见》要求各地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意见》提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意见》规范了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意见》提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总之,《意见》政策性强,目标明确,内容丰富而全面,是党和政府对当前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行动指南。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以《意见》精神统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全局,紧紧围绕《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明确任务,加快步伐,抓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民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承担起试点赋予的职能和任务。由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抓好城市医疗救助的推进工作。

    (二)合理选择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地区,抓好示范点工作。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要实现《意见》提出的在试点的基础上从2007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通过两年的试点,逐步积累经验,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建立科学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机制,为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打下基础或提供重要指导。各地在选择试点地区时,既要考虑各地政府重视程度、工作基础和工作积极性,也要考虑各地的财政状况,同时也要兼顾不同类型和地区特点;选择试点数量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的能力,选择试点的数量太多了不便于工作重点指导,选择太少了又难以在同一省份选择代表性的地区。为了便于加强试点工作的重点指导,便于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和带动其它地方工作的开展,各地要认真选择好示范点,并真正发挥示范点的作用,示范点的工作要先行启动,并注重示范的质量,力争示范一个成功一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5月1日以前,将试点地区以及示范点名单报送我部。

    (三)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

    从各地情况来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总体上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各地在推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对有关情况进行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测算以及反复的论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试点实施意见或办法。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进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意见或办法最迟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出台,各试点县(市、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最迟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出台并组织实施。到今年10月份,要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对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抓好示范,总结经验,培育典型。

    (四)积极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资金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等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当地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状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定期向财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了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省级和试点县(市、区)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加强资金的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严格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为了给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资金发放的支付方式。

    (五)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各地尽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按照《意见》的精神,完成试点工作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十分紧迫,按照试点工作进度,到今年10月份,试点县(市、区)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要发放到位,到今年年底,还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民政部也将适时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步骤和措施。为保证工作进度,我部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工作安排部署、制度建设和资金落实等情况。各省(区、市)民政部门也要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以保证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同志们,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就是要摸索经验,研究问题,不断完善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目前试点工作刚刚启动,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我们加倍的努力。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扎实工作,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