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民政部召开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视频工作会议。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出席会议并就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李学举部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意见》做出了“意义深远,务必加强领导,搞好试点”的重要批示。各地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的批示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做为当前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李学举在讲话中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他指出,由国务院出台城市医疗救助方面的专门文件,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阐述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任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措施和要求。《意见》政策性强,目标明确,内容丰富而全面,是党和政府对当前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行动指南。
李学举部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明确任务,加快步伐,抓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民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承担起试点赋予的职能和任务。
要合理选择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地区,抓好示范点工作。各地在选择试点地区时,既要考虑各地政府重视程度、工作基础和工作积极性,也要考虑各地的财政状况,同时也要兼顾不同类型和地区特点,选择试点数量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的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5年1日以前,将试点地区以及示范点名单报送我部。
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进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意见或办法最迟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出台,各试点县(市、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最迟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出台并组织实施。到今年10月份,要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要积极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定期向财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了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省级和试点县(市、区)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为了给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资金发放的支付方式。
要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各地尽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为保证工作进度,民政部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工作安排部署、制度建设和资金落实等情况。各省(区、市)民政部门也要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以保证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勇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并作了发言。上海市、大连市民政局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主持会议,并对贯彻落实这次会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吃透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行动。二是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这次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三是这次会议结束后,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尽快确定试点范围和地点,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筹集落实救助资金等工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办公厅、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的领导和有关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