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娟 2005年11月14日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去年3个县(区)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又将6个县(市区)纳入试点范围,与正在开展的城乡医疗救助一起构成了我省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制度。我省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有效保证了这项制度的实行。
“要不是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像我们这样困难的家庭真是看不起病哪!”对于安溪县魁斗镇镇西村74岁的老交通员王淑卿来说,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无疑给身患重病的她送来了“雪中炭”。
王淑卿第一次看病花了1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给补了7000多元,第二次看病还将得到4300元补助。安溪县财政局社保科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对患有尿毒症、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患者,每例还增加一次性医疗救助1000元。
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财政部门积极筹资,对筹资标准进行了认真测算,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选择了安溪县、新罗区、同安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今年又增加了罗源县、长泰县、永安市、武夷山市、柘荣县、荔城区。
今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资金筹集标准为:试点县区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方争取达到15元;各级财政的资助每年每人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省财政安排2098万元,对试点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补助,并要求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逐月拨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当年的资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在安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得到了实惠,参加热情高涨。截至8月,共有34999人次的住院医药费得到补助,累计补助金额3305万元,人均补助住院医药费用944元,个人单次住院医药费补助最高达1万多元,累计多次住院医药费补助最高达2万元。以往农村那种“小病忍着、大病拖着”的现象正在改变。
现在,困难家庭农民患大病,不仅能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补助,还可以从农村医疗救助中得到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经济困难的患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目前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9个县(市、区)启动。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减半收费,对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等,则按标准费用的80%计费。
据统计,今年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区的60130人享受了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各级财政约筹集资金300万元,其中省级分担180万元,县级分担120万元。推广到全省后,农村困难家庭医疗享受救助人数约为83万人,各级财政需筹集资金4134万元,其中省级约分担2480万元,县级约分担1654万元。
农村医疗救助在我省各地开展试点的同时,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也从今年起在福州市的5个区,厦门市的6个区,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三明市的沙县启动。被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可得到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据估计,此项制度在全省推行后,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数约为18万人,各级财政需筹集资金1800万元,其中省级约分担1059万元,县级约分担741万元。
省财政厅新闻发言人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已成为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的一项有效措施医疗,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落实和检查工作,把好事真正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