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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陈进俊 黄建龙 2005-8-13

    最近,福建省政府批转该省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提出的《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全省1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该办法规定,现阶段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三类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院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20%的优惠。

    办法还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款等渠道筹集。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