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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县市进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5-5-20

    近日,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决定自2005年起在我省九个县、市、区进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开展试点的九个县、市、区是:安溪、同安、罗源、长泰、柘荣县、永安、武夷山市、新罗、荔城区。

    《办法》将我省农村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纳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各级政府通过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对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其住院级别高低,分档次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急性传染病的救治,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为减轻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看病的经济负担,《办法》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减半收费;对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按标准费用的80%计费等优惠。《办法》还规定,各县(市、区)政府都应当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各自分担份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将依据各县(市、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人数以及人均财力情况分档进行补助。(社保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