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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及其政策选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来源:民政部

对大连市西岗区工人村街道的个案调查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困问题,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城市贫困人口普遍存在着医疗难问题,很多贫困人口是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由此无法摆脱贫困。无论是“低保”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都无法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医疗救助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如何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日常医疗保健问题,不使贫困人群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大连市西岗区工人村街道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关键词:城市贫困;医疗问题;制度创新

    世界银行在《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中指出,贫困的含义不仅指低收入和低消费,还指在教育、医疗卫生、营养以及人类发展的其他领域取得的成就较少。另外,在人们所指的贫困含义的基础上,贫困进一步可以扩展为包括没有权力、没有发言权、脆弱性和恐惧感。贫困这些不同方面相互之间有着重要的影响,用以提高穷人福利的各种干预措施之间也是如此,如提高教育水平可以创造更好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成果,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又可以增强人们获取收入的潜力。[1](前言,p1)由此可见,医疗问题是贫困人口必然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贫困人口所面对的医疗问题主要表现为:长期处在贫困之中,贫困人口中疾病发生率较高,由于医药费较高,因此无法承担起治疗费用,疾病不能及时得到治疗,身体状况较差,进而影响了劳动能力,影响了收入。于是,如何解除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便成为救助贫困人口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的描述,评估现有政策安排,提出政策建议。

一、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问题

    本文的城市贫困人口系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困问题,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城市贫困人口普遍存在着“六难”,即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子女教育难和法律救助难,其中医疗难是主要的困难之一,很多贫困人口是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由此无法摆脱贫困。大量的调查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

    根据1998年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和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在上海、天津、武汉、兰州和重庆等5个城市进行的调查显示,城市贫困家庭中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病和遗传病的要占30%—60%,但是生病时不去医院看病的要占50%—70%。[2]

 

上海

武汉

天津

兰州

重庆

被调查人有慢性病

33.5%

45.2%

61.1%

46.3%

43.4%

生病时不会去医院看病

50.1%

63.7%

69.5%

65.9%

67.1%

    (资料来源:唐钧:《当前中国城市贫困的形成与现状》,《社会学》2002年第6期。)

    另据2002年2月对杭州市261户低保户的调查显示,低保户中有病能立即就病的仅占2.4%,而小病不医大病医的占20.4%,能拖则拖的占22%,一般不上医院的占44.4%,不管大病小病都不就医的占10.8%。[3]

有病立即就医

小病不医大病医

能拖则拖

一般不上医院

大病小病都不就医

2.4%

20.4%

22%

44.4%

10.8%

    (资料来源:许新三:《城市低保户群体脱贫前景和扶贫思路》,《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再据民政部于2002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百城万户低保抽查显示,有28.7%的低保户认为最大的困难是找工作难,25.9%的低保户认为是医疗费用高,17.3%的低保户认为是子女教育负担重,3.88%的低保户认为住房条件亟待改善;64.9%的低保户家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慢性病或大病病人。

    综合以上的调查资料,我们会得到关于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主要几个信息:一是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无论什么时候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调查,都会发现城市贫困人口存在着严重的医疗难题。其实这种情况实属正常,因为贫困常与疾病相伴随,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之中,会严重营养不良、精神不振,容易产生疾病,再由于贫困,收入低,无法承担得起高昂的医疗费,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小病拖成大病,进而影响劳动能力,因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而不能自拔。二是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贫困人口中有病的比例一直很高,这一比例可能高达60%以上,同时有病不能及时得到治疗也是贫困人口普遍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三是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最直接的表现是贫困人口不能自我承担所需医疗费用,因而有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

二、“低保”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无奈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贫困问题成为了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为了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我国政府制订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这项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于90年代中,定型于90年代末。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这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开始立法救助贫困人口,确认贫困人口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4] 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近2000万城市贫困人口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是,各地出台的“低保”措施并没有将贫困人口的医疗需求考虑在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这很明显,将医疗问题从基本生活的项目中排除了。2002年,各级政府财政计划安排“低保”资金105.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46亿元,省及省级以下地方财政59.3亿元,以上计算,2002年“低保”人口年人均可以享受50余元的待遇,这样的待遇乐观一点说只能解决吃饭问题。因此,“低保”对象普遍反映,尽管享受了“低保”,但最多只能解决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而就医等方面的困难仍然难以解决。而城市贫困人口既害怕生病,又偏偏容易生病,是发病的高危人群,很多贫困人口希望得到健康保障。而这样的需求通过“低保”制度是无法得到满足的,这突显了“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医疗困境的无奈。

    用以解决城市居民医疗问题常用的一项社会政策是医疗社会保险制度。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1998)44号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份文件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传统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的结束,一项全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试图解决城市居民的医疗问题。(1998)44号文件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由于医疗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它非常依赖正式的雇佣关系,而城市贫困人口中有很在比例是无业人员;同时,医疗社会保险强调义务与权利相关,即必须尽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城市贫困人口中即使有一部分人有工作,但其所在单位大多是经济效益不好亏损严重的单位,甚至是停产半停产、濒临破产的单位,这些单位没有能力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因此其职工也就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据调查,在城市贫困人口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分别占到62.7%、66.0%,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参加了,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4] (1998)44号文件中有专门的一条来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但这些人员并不包括城市贫困人口。由此可见,正在建立中的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对于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将城市贫困人口排除在外,因为贫困人口大多缴不起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各地的补救措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一方面城市贫困人口中普遍存在着医疗困境,另一方面现有的“低保”制度和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对于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又是极其乏力的,于是各地为了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纷纷出台了一些补救措施,这就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

    20世纪80年代,医疗救助的概念和做法仅散见于农村扶贫或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政府文件中。到90年代,随着城市贫困人口的剧增,一些地方开始通过政府下发专门文件以至通过地方立法开展医疗救助,成为各地政府的一项职责。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主要指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5] (p160)从功能上看,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是弥补“低保”制度和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切断贫病循环链,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医疗困境的有效手段。因贫致病,主要是由于贫困人口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贫困人口谈病色变,小病不想治,大病治不了,最终消弱了贫困人口的劳动能力,使摆脱贫困成为不可能。因病致贫,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家荡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的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有效手段。[5](p161)

    综观全国各地的作法,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医疗费减免。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文件,强制要求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全部免收。如北京市从2002年开始,全面实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据了解,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仍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有市卫生局界定的危重病的,到指定医院就医,若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一般不超过10000元。而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以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当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时,也可按个人负担50%的比例享受医疗救助,但享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对于确属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还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再如广东的韶关、梅州、茂名等市,为贫困对象发放医疗优惠卡,享受“三免”(免挂号费、急诊费、出诊费)、“七减”(减收注射费、住院费、市内出车费的3%,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的10%)。

    创立福利医院或慈善医院。这是地方政府出面组织、动用社会各界资源创立的专门为贫困人口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广州市经过6年时间筹建和一个多月的试业,广州慈善医院2002年10月正式开业,《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颁布实施。广州慈善医院是国内首家完全新建的、具有慈善救助服务性质的大型综合医院,也是一所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医院和广州市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定点医院。位于广州市芳村区花地涌岸街的慈善医院总占地面积182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417平方米,设计住院床位200 张。该医院本着“扶贫济困、治病救人”的宗旨,慈善医院是按照三级甲等的标准配置的,整体流程包括很多细节都体现了人性化的设计。慈善医院采用“授权管理”模式——授权广东省中医院经营管理,建设投资约1.3亿元人民币,其中,广州市政府拨款3000多万元,社会捐资1亿元。根据《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定,受资助对象在慈善医院可以享受免普通挂号费、平均医疗费用(不含药品)减免10%等优惠,每年可享受的累计医疗资助金最高限额达2万元。该办法资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对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不列入此资助范围),对这类资助对象资助额不超过其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的80%;本市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60元)成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及公费医疗的人员,对这类资助对象资助额不超过50%。

    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主要表现为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特别是大病重病的费用,为了减轻贫困人口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负担,有的地方从政府财政中每年拨出专款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得大病重病的贫困人口施以救助。如《上海市城市贫民急病医疗补助办法》规定:对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和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基本医疗费用酌情给予大部分或全部补助;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包括无业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员,经过互助帮困,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可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实施专项医疗补助。为了实施医疗救助,一些地方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如广东省2001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14个经济困难的市支付医疗救助补助金3168万元,基本保证了这些地方特困售货员的医疗救助支出。再如广东顺德市实施城乡居民危重病特殊补助办法,2001年5月到10月,对156位危重病人给予特殊补助333万余元。[5](p165)

    开展团体医疗互助。一些地方的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建立了医疗互助互济组织,经费来源于工会经费、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助等,当贫困职工、妇女或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给予一定的资助。如上海市总工会实施的《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对参加互助的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

    开展慈善医疗救助。一是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新的对象。二是定期义诊。医院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地到社区,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5](p166)

四、资源整合与贫困救助

    不可否认,各地为了摆脱贫困人群的医疗困境纷纷进行了探索,出台了各种医疗救助措施,对于缓解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目前医疗救助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造成资金短缺的原因主要是:贫困人口中患病者增多,医疗总量扩大;医疗费价格上涨;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二是注重大病救助,轻视日常医疗保健。在各地的医疗救助措施中,大病救助是最常见的作法,但大病救助不仅病种偏少,而且不能解决日常医疗保健问题。因此,虽然各地纷纷出台了医疗救助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还需不断去完善此项制度。笔者认为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不仅应注重事后救助,即生病时特别是大病时才给予救助,更应该注重事前救助,即应重视贫困人口的日常医疗保健,只有这样,才能治本,才能为彻底根除贫困创造条件。在如何解决贫困人群的日常医疗保健问题,不使贫困人群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大连市西岗区工人村街道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工人村街道全街共有低保对象(即贫困人群)325户,669人,其中享有公费医疗的占11%,自费医疗者比率为89%。自大连市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全街只有2人获得救助。通过调查发现全街有89%的低保对象患有多种疾病,患危重疾病的有60%,有95%的低保对象在医疗、用药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有病自我诊断,乱用消炎、止痛药,造成用药不当引起其他疾病;二是有病无钱医治,造成病情更加严重;三是主观上认为药店假药多,家庭生活又困难,能撑过去就过去,造成就诊延误、生命危险;四是残疾、卧床不起的低保对象,因承担不起家庭病床的费用,延误治疗。基于上述问题,可以发现城市贫困人群目前急需医疗方面的帮助,特别是日常医疗保健方面的帮助,而无论是医疗保险制度,还是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在解决城市贫困人群日常医疗保健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因此需从其它方面实现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

    工人村街道为了解决辖区内贫困人群即低保对象的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创建了社区“阳光”医疗服务站,力图实现以下目标:增强贫困人群及时求医的意识,满足他们在治疗、用药方面的需求,从而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通过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费比例减免,缓解贫困人群看病难、用药难的问题,促进社区的稳定;挖掘社会扶贫救助渠道,营造全社区共同扶贫的氛围。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工人村街道首先进行了入户调查,了解贫困人群的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疾病与用药情况,并对低保对象进行了身体检查,确定病情等级。又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的不同情况,划分了三类家庭,一类家庭是指享有差额保障的家庭,二类家庭是指享有定额保障并且是公共服务社社员的家庭,三类家庭是指其他低保人员家庭。这三类家庭享有不同的诊疗和药品减免比例,其中,诊疗方面的减免比例为:(1)挂号费、诊察费、观察费、输液费、出诊费共计17.60元,三种类别的家庭全免;(2)注射器、输液器共计2.30元。减免比例为:一类家庭全免,二类家庭减免50%,三类家庭减免30%;(3)心电图、尿常规、便常规共计14元。减免比例为:一类家庭全免,二类家庭减免50%,三类家庭减免30%;(4)血常规、肝功、血流便、血糖共计162.10元。减免比例为:一类家庭减免50%,二类家庭减免35%,三类家庭减免25%。药品方面的减免比例为:(1)指定药品[1][1],一类家庭全免,二类家庭减免50%,持积分卡者[2][2]在药费比例减免50%的基础上,累积积分直到减免100%为止,三类家庭减免25%。(2)其它药品,一类家庭减免30%,二类家庭减免25%,三类家庭减免15%。

    “阳光”医疗服务站是由工人村街道办事处与工人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共同创立。工人村街道提供20平方米的诊疗室,一个医疗器具柜,一个办公桌,二把椅子;工人村社区医疗中心提供诊察床一张,输液架三个,屏风一个,玻璃柜一个,出诊箱一个,便携式心电图机一台,药品柜一个,以及消毒设备和药品。医疗人员由工人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共有8名医务人员,每天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在医疗服务站进行医疗咨询和医疗就诊,医务人员实行季度轮换。

    “阳光”医疗服务站提供以下服务项目:(1)导医服务:对在“阳光”医疗服务站不能治疗的病人,进行导医服务,即推荐医院,推荐用药处方。(2)就诊服务:对在服务站能治疗的病人,进行及时诊疗。(3)用药服务:为患者提供质高价廉的药品。(4)巡诊服务:对无劳动能力,重病在床的病人,开设免费家庭病床,实行免费巡诊,进行回访。

    “阳光”医疗服务相应建立了《服务站就诊须知》、《服务站服务制度》、《服务站承诺制度》、《服务站医疗费用减免比例制度》、《服务站事故责任制度》,并先后建立了贫困人群花名册档案、贫困人群健康档案、医疗人员与合作人员档案、贫困人群就诊医疗档案、服务时间医疗储蓄卡等,使医疗服务站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轨道。

    “阳光”医疗服务站的建立,深受全街贫困人群的欢迎,认为这是社区为他们办的又一件好事。由于只运行了短短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阳光”医疗服务站的优势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但方便居民这一点已经有了初步的表现,但也仅此而已。由于运行时间短,没有进行经济核算,对“阳光”医疗服务站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还比较困难。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医疗服务站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社区居民对医疗服务站的了解还太少,导致就诊量太少;二是药品价格比药店的要高,据医务人员讲这是由于进药渠道不同所致,由此可能导致贫困人群应该享受到的实惠得不到,也会导致居民到药店买药;三是医疗服务站的可持续性存在危机。正是由于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在经济核算后,“阳光”医疗服务站可能亏损,工人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能否承受得了,这是决定医疗服务站持续存在的关键。

    虽然“阳光”医疗服务站存在着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危胁着医疗服务站的生存,但“阳光”医疗服务站所体现出来的理念却是值得肯定的,这就是整合社区资源,实现对贫困人群的全面救助。实际上,在城市贫困人群救助方面,始终存在着两股力量,而且这两股力量是在各自独立地发挥着作用,并没有实现有机地整合,从而使贫困救助的效果受到了影响。这两股力量,一股是政府,即政府通过提供制度供给,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实施贫困救助,可以说这是目前最主要的贫困救助措施。另一股是社会,即社会捐助,这是一种临时性的贫困救助,它只能是政府的制度性贫困救助的补充。对于自负盈亏或者说有获利动机的单位来说,进行社会捐助,在很多情况下是政府的强制,是迫不得己,除了能赚取一定的社会声誉之外(这种社会声誉未必能对其获利有利),完全是一种无私的奉献,当然,这种奉献在其有能力时无可厚非,但无能为力时,则是很沉重的负担。这也正是社会捐助的困境所在。因此,目前的城市贫困救助依然是以政府的制度性救助为,但制度性贫困救助深受政府财政的制约,它所能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十分有限的,贫困人群的日常医疗的无力解决就是例证。于是,必须转变思路,寻找新的实施贫困救助的途径。“阳光”医疗服务站正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具体分析“阳光”医疗服务站,可以发现,它是工人村街道所具有的组织资源、部分物质资源(体现为房屋、设备等)和社会关系网络资源(体现为社区居民对街道、居委会的熟悉和信赖)与工人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所具有的医疗资源的有机整合。这种整合并不是依靠政府(街道可以看成政府)的强制性行政力量完成的,而是双方利益的有机结合。街道的利益是实现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利益则是获取利润。街道利益的实现取决于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利益是否能得到实现,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利益的实现也取决于街道资源的投入(包括组织资源、物质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资源)情况,因为这会影响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市场竞争力。而只有实现街道资源与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资源的整合,“阳光”医疗服务站才能得以建立,贫困人群才能得到应有的救助。与原有的贫困救助方式相比,这体现了一种新的理念,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组织创新。

    注释

    [1]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唐钧.当前中国城市贫困的形成与现状[J].社会学,2002(6):16-19.

    [3]许新三.城市低保户群体脱贫前景和扶贫思路[J].浙江社会科学,2002,(5):91-94.

    [4]洪大用.改革以来中国城市扶贫工作的发展历程[J].社会学研究,2003,(1):71-85

    [5]时正新.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崔凤(1967—),男,吉林乾安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主任、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与环境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