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 健全机制
加快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步伐
辽宁省民政厅
我省现有城市低保对象140万人左右,低保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实践中我们感到医疗难问题是低保对象最突出的困难,研制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政策,尽快缓解患病对低保对象生活困扰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省结合近两年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通过深入调研、反复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城市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于9月16日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目前大部分市已经按省办文件规定启动实施工作,沈阳等市已将救助资金安排到位,开始全面实施。新的政策实施后,全省救助人数可达30万人次,救助面将由原来的5‰提高到25%左右,今年救助资金投入将达到5000万元以上,是上年的10倍左右。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环节:
一、明确正确的救助原则
在研制城市医疗救助政策过程中,我们根据我省低保人数多、低保对象疾病发生率高、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差异大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广受益,分类指导、标准适度,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政府救助与自救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等几项原则,保证了救助政策按照正确方向运行。
二、选择科学的救助模式
我省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工作起步较早,2002年就在大连市进行大病救助试点工作。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对低保对象患四种重大疾病进行医疗救助,已在全省推开。从实施效果看,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存在着救助面过窄(只占低保对象的5‰左右)、政策设计科学性差(同样需治疗的大病得不到同样的救助)、实际作用不够(90%以上的救助资金发放不出去)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认真考察沈阳市在铁西、和平两区开展的中英医疗扶贫项目,借鉴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办法,确定了打破病种限制,以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救助模式,即为每个低保对象建立门诊和住院医疗档案,并确定低保对象个人出资和政府负担相结合,低保对象只交纳不超过50%的资金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面预计可达到40%以上,住院救助面达到5%左右。新的政策不仅使大病可以得到救助,同时也防止了小病得不到及时救治拖成大病的问题,从而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救助效果更加明显,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低保对象的普遍欢迎。
三、确定优惠的事前救助办法
过去的大病救助政策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实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必须首先支付一定数量的医疗费,然后才能享受到相应救助,这样许多低保患者由于支付不起前期医疗费而有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设计救助政策时明确规定,低保对象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时自己只需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需要国家救助的资金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然后按救助标准统一结算。这样治疗和救助可达到同步实施,使低保对象因为拿不出钱,不能及时入院就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被动式救助变成了主动式救助。
四、明确可靠资金来源渠道
救助资金是救助政策实施的保证。对救助资金的需求,我们逐市进行了测算,在财政状况较好的沈阳、大连等市每人每年按100-150元计算,在财力较弱的一些市每人每年按50-60元计算,全省资金总规模为1.5亿元左右。在资金来源上,按照国办文件的规定,确定由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渠道筹集。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此,市县两级政府纷纷表示支持。沈阳、大连两市政府决定市级财政每年出资4000万元和2700万元用于医疗救助,其它市政府经过协商也都同意按省指导性计划出资规模编制年度预算,使全省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有了可靠的资金保证。
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领导、落实机构、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是重要保证。按照国办文件要求,我省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民政厅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协调小组,在省民政厅设立办公室。并要求各市比照建立。与此同时,省政府决定在市、县(市、区)设立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由民政部门选派得力人员任主任,特别是在县区要通过考核、考试等办法择优录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素质好、懂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医疗救助办公室所需的人员工资、办公和设备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以上内容都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样可以使大量的具体实施工作能够做到有人管、管得了、管得好。
与此同时,为把日常救助工作准确有效地实施到位,我们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分布和条件等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好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主要选择面向基层群众的公益型医院或具备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办法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进行量化并明确救治责任和制约措施。为了使医疗救助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我们还规定了“双向转诊”、转院等制度,使救助措施尽量周延。
我省的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已经出台,但工作还仅处于启动和逐步推开的阶段,在政策设计和实施工作中还有许多方面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因此我们要抓住深入贯彻国办文件和本次会议精神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工作,使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