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 注重规范管理
积极推进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辖9个市(州)、60个县(市、区)。全省总人口272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544.3万人。农村特困人口70.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4.6%。为解决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民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从2003年9月,就全面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现已累计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600万元,救助特困人口18.3 万人(次),每年救助人数占特困人口总数的9%。经过三年来的探索和努力,到目前已经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部分贫困家庭的医疗困难。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
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来抓,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弱势群体解决医疗困难,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省政府主管领导多次召开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会,就建立制度、资金筹集、医疗服务等方面研究具体的政策和办法,推进了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相继成立了以县(市)一把手为组长,主管民政的县(市)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农委、审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成立了农村医疗救助评审小组,各行政村成立了医疗救助评议小组。为加快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还把这项工作纳入了年度民政工作考核目标,推动和促进了这一制度的全面建立。目前,全省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任务明确,为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注重制度建设,突出工作重点
在组织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工作的重点来抓。首先,出台了省级指导意见。2003年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厅由厅领导带队,深入到各地,通过召开有市、县(区)民政局长、乡(镇)长、民政助理和村委会主任等各个层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围绕救助对象的界定、救助额度、救助办法、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研,起草了《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副省长李斌与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征求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实施。《实施意见》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贫困孕产妇及因工受伤、见义勇为的农民确定为救助对象。规定了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除中央补助资金外,从省、市(州)、县(市、区)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地方政府安排一部分,从慈善双日捐和经常性捐赠善款中提取一部分。对特困户的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超过3000元(五保户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补助额度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去年底,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又联合下发了《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省60个县(市、区)根据省里的文件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也都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的文件,其中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有45个,由民政、财政、卫生三家联合出台的有15个。各地农村医疗救助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覆盖全省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框架已经建立,为顺利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狠抓基金筹集,突破工作难点
多方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是保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的关键。我省各级财政普遍比较困难,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但是,省政府对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高度重视,在省《实施意见》出台后,就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的三个渠道,一是省财政从乡镇公共事业费中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支;二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三是从社会捐赠款中提取一部分。这样,我省每年自筹医疗救助基金可达到2200万元。通过努力实践,三年来,全省共落实乡镇公共事业费4200万元,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双日捐款中提取2400余万元,这些救助资金同中央下拨到我省的医疗救助资金一同下拨使用,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在努力筹集基金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了救助基金的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审计工作,保证了救助基金安全运行。
四、通过典型带动,实现规范运行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在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工作积极性高、资金筹集好、制度健全的县(市、区)作为当地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加大对示范点的工作指导力度,帮助总结经验,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向各地推广,带动和指导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目前,全省60个县(市、区)已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比较规范。一是确定了定点医疗单位。规定救助对象应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用药。各地开设了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部,制定了优惠减免政策。落实了“两免三优惠”政策,即:免收挂号费、门诊费;医药费优惠20%,床位费优惠50%,各项检查只收成本费。二是实行持证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必须持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在乡优抚对象的有关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方可获得医疗救助。三是规范了救助程序。全省各地统一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开展救助,同时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是规范了救助标准。医疗费超过3000元(五保户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30%,特困户不超过50%,最高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五是建立了医疗救助档案。各地将救助对象的诊疗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审批表、医疗费补助情况按制式装订存档,定点医疗单位、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各执一份,全部实行档案微机化管理。六是较好地实现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三年来,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9个试点县的7.1万特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同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特困户实施了再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还与财政、卫生等部门一道,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使两项工作在制度建设、资金筹集、规范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协调推进。
在三年来的医疗救助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摸清底数是做好工作的前提,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保证,部门配合是做好工作的条件,筹集资金是做好工作的关键,完善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国家的要求和农村困难群众的期望还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省份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不断推动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再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