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点带面 整合资源
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福建省民政厅
去年以来,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低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把落实城市低保工作,解决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摆上重要位置。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力度,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省级财政加大对城市低保的资金投入,在补助资金分配上,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根据当地财政支付能力,适当提高了低保补差标准。截止到今年9月底,全省城市低保人数20.1万人,全年需要投入城市低保资金约1.5亿元,其中省级财政下拨补助资金6000万元。
2、农村低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省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到去年底,全省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75.3万人,全年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3.4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14亿元,人均月补差39元,基本实现农村特困群众的应保尽保。今年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对严格把握保障范围、年度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适当调整了对财政困难县的补助标准,将人均财力1.2至1.5万元的县(市)全部改按一般转移支付县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我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集思广益,在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方面不断强化,可概括为“六化”:一是评审程序化。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都须经过村级初审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三审”程序,杜绝“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一些地方还实行了低保申请民主听证制度,申请人通过听证后方可获得入保资格。二是公示规范化。实行“三审二榜公示”或“三榜公示”制度,制定统一的公示格式文本,规范公示的内容和时间,公布举报电话,确保了公示效果。三是发放社会化。通过乡镇金融网点代发低保金,防止人为操纵,堵塞监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拖欠、克扣、冒领低保金的隐患。目前全省除个别县和一些偏远乡镇外,农村低保金已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四是监督多元化。通过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群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多管齐下,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五是管理动态化。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即年初评定,一年一定的办法,原则上低保对象每年评定、调整一次,当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增加保障对象,保持低保对象相对稳定,并形成制度。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发生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济,在下一年的动态管理中,经过统一评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六是建档标准化。在全省统一推行县、乡(镇)、村三级档案管理模式,实行“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按统一标准整理资料档案,装订成册,整齐划一,便于查阅。
3、城市失地农民纳入低保。为完善城市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各地加大了对城市失地农民低保工作力度。福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对土地被征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厦门、泉州、漳州、龙岩等设区市也已出台相应文件,规范了城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二、稳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于今年4月和5月分别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两个文件,省政府确定先从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罗源县等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然后逐步在全省推行。在福州市鼓楼区等16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明年起再适当增加试点单位,再用二、三年的时间,到2008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省政府两个文件对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救助服务、救助基金筹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试点的县(市、区)均已出台了相关医疗救助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正式接受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截止到目前,泉州市鲤城区和晋江市已有21位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发放救助金额53000元。
三、城镇住房救助制度全面启动
2000年,福州、厦门分别出台了《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到目前,厦门市已投入5700万元建设廉租住房解决了550户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租赁住房补贴249户,核减租金2100多户;福州市已投入3700万资金,累计提供800多套廉租房。泉州市政府于今年7月出台了《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其他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也在探索建立相应的廉租住房制度,即将出台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各级建设(房地产)部门正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四、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城乡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福建省从1996年在福州市设立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以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法律援助的做法和经验。2001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对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与形式,法律援助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我省的法律援助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到去年底,全省所有的市、县、区已全部建立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47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80531人次,受援人数达11170人,较好地解决了弱势群体打官司难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落实教育帮扶措施,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
为了使城乡低收入群众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近年来,省政府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他们的子女享受到应有的义务教育。
1、重视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难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公安、财政、发改委、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为进城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提供必要的保障。
2、建立健全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为推进义务教育的实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我省从2001年起在普通中小学设立助学金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予以保证,主要受助对象是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负担书本费、杂费、寄宿费而可能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3、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省政府办公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0号),从今年秋季开始,将在全省实施“两免一补”助学制度,享受“两免一补”的对象包括: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免费发放教科书。“两免一补”对象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设区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