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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因地制宜 不断探索 积极稳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6日   来源:民政部

因地制宜 不断探索
积极稳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云南省民政厅

    去年9月民政部召开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民政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和实践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了基础。

    一、加快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云南省全省总人口4400万,其中城镇人口980万。到2005年6月,全省有 68万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的保障标准最高210元,最低140 元,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

    1.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条例》,逐步完善了政策法规。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把下岗失业、重病等特困人员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并积极做好农垦、森工、冶金、供销、粮食等特殊困难行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同时,积极推进和完善“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做到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到2005年8月份,我省保障对象 687085 人,其中在职职工57322 人,在“中心”下岗职工23512人,离岗人员37072人,离退休人员 17570人,失业人员 162692人,三无人员31505人,其他人员357407人,人均补差75.20元;1-8月累计支出保障金41008.75万元。

    2.积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随着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镇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初步保障,但是城市贫困家庭成员患大病而无力医治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和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李汉柏任组长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南省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28个县(市、区)启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各试点县(市、区)都建立了医疗救助基金,对重大疾病、慢性病给予适当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并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30%-5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大力推进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

    2005年,《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制度出台,城市低保对象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教科书费和学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孤儿进入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免收一切学习费用。低保对象“三残”(盲、聋哑、智力残疾)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或在公办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在普高、职高、省属大(中)专院校就学期间的学杂费按正常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免收,并对食宿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低保家庭在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由产权单位对公房提租改革中的新增租金予以全部减免。各级政府还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方法为住房困难家庭排忧解难。

    二、努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总括起来就是:抓住一个关键,健全四大制度。

    1.抓住一个关键,就是紧紧抓住领导重视这一关键,确保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厅党组就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和分析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提出了“实事求是、稳步推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实施原则,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确立了以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农村医疗救助为配套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定期救助主要抓好五保供养和特困户救助为主,临时救助以灾民救助为主。为了稳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今年的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明确将社会救助工作作为今年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把农村社会救助视为自己的法定责任,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健全四大制度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四大制度,从总体上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推进。

    (1)发放《灾民救助卡》,扎实安排灾民生活。

    为帮助灾区抗灾救灾,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确保灾民生活不出问题,我们主要做法有:一是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省州县三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都制定出台了救灾预案;二是切实安排“三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制定了灾后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发放了《灾民救助卡》等形式,救助到户到人;三是扎实有效地组织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通过制定详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各级责任,加快了灾民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步伐。

    (2)严格特困户审批程序,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困户生活救助。

    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部署,我省将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作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来抓,重点救助以下四种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户;家庭主要劳动力长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户;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无人抚养孤老和未成年孤儿生活无着户;群众公认的生活无着的特殊困难户。各地在开展农村特困户救助中,严格审批程序,实行三榜公示,做到应救即救。2004年以来,全省共得到口粮救济人口221万人,安排救济资金12665万元,大大缓解了特困户群众的生活困难。

    (3)积极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

    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使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落实资金难的问题,致使部分五保对象生活无保障。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徐荣凯当即指示,要安排好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以后五保供养资金直接由省税改办根据全省五保对象人数,从中央和省下达的转移支付中直接下达到各个州市,按年人均720元的标准进行安排补助,并要求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要相应配套一定的资金进行补助,确保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目前,我省农村五保对象有141070人,仅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就达1.02亿元,较好保障了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4)初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后,我厅把制度建设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的重点来抓。主要包括:救助申报制度、入户调查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张榜公布制度、对象核实制度、基金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了申请、公示、审批、发放救助金等工作程序,实现了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保证了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在实施救助过程中,科学制定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积极做好两件事,一是资助五保户、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开展大病医疗救助。

    我省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及在乡老复员军人等。我省对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因患有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自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全省共配套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560万元,同时,每年还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2004年以来,全省共救助68.7万人,其中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55.2万人,大病救助13.5万人。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通过多年的努力探索和方方面面的支持,近年来,我省虽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兄弟省区市相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我们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问题。我省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攀比、坚持双低(低标准、低起点)、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尽快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资金救助和实物帮困、互助服务相结合。

    一是以人为本、立足于户、具体到人、生存与发展并重。通过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社会救助体制,使农村贫困群体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得到维护和满足,使他们的基本发展条件能够得到保证,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随着社会发展的推进而不断得以提升,使他们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是统筹规划、协调兼顾。我省当前农村救助工作中还存在救助手段单一、救助资金不稳定、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差、工作管理粗放、操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进一步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进程中,把农村各类救助对象放在同一个层面上,明确其救助需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总体构思,科学论证,使各项农村救助措施相互兼顾,协调衔接,相互作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是努力推进法制化。目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在政策上加以改革、调整和完善。如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特困户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农村特困户的医疗、住房、教育救助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政策研究和法制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推进法制化,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行政,确保广大贫困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