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民政部门将进一步明确“村改居”的工作原则,规范“村改居”工作的程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置好农村集体资产,妥善安置好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形形色色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做法。(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