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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由8章51条组成。该《规定》主要明确了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的责任、滚装船舶和船员的责任、滚装船舶的检验及托运人的责任、港口经营人的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事项,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相互关系和管理要求。

    1.政府部门的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滚装船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滚装船舶出港实施签证管理;授权有关的船舶检验部门对滚装船舶进行检验;对滚装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载客条件开展日常检查;责令纠正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航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滚装船舶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控制、管理滚装船舶的客票出售情况;对上船车辆是否满足滚装船舶载运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与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把住安全关。

    2.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滚装运输船舶的经营人应取得从业资格,并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完成对滚装运输船舶的检验。

    经营人应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经营人应设定滚装船舶安全航行条件,严格执行开航限制措施。严格按要求为滚装船舶配备、布置和安排符合标准的船舶设备,并向司机、乘客提供消防、救生手册,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滚装船舶应制定《系固手册》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合理积载、系固。载运危险货物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3.对相关公民的要求

    在滚装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要符合滚装船舶的适任资格,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熟悉所在船舶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滚装船舶的船长应确保具有滚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独立决策权利,船员应杜绝违规作业。

    搭乘车辆司机和旅客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则,听从指挥,有序上下船,航行中应在指定处所活动休息。

    搭乘车辆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办妥搭乘手续后方可上船。上船后应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