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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10号令)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由7章37条组成。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申报管理、相关人员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

    1.政府部门的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对过驳作业水域的通航问题进行核准或依法对相关作业进行审批,公布船舶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采取规定专用航道或航路、疏导交通、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或强制措施;负责对船舶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载运船舶安全条件的状况、船员适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拟装船的集装箱危险货物进行开箱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救助;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要求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通航环境条件,落实应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经批准才能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提前预报告。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海上过驳作业,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进行与危险货物有关的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应得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

    船舶应当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符合安全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设备。发生应急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安全营运体系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确保船舶保持良好状态,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

    载运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禁止进入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

    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3.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要求

    从事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人员相应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在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要符合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适任资格,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