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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国办发[2003]98号)明确授权电监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电监会根据电力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自2004年3月9日施行。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管理总局职责: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电监会职责: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电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2)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3)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4)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5)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6)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2.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

    (1)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3)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电力系统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1)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2)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4)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力用户在电力生产运行和使用时也要做到令行禁止,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5)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4.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报告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调查处理。

    (3)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的措施

    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电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