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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2006年3月,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通知》对保险监管机关、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政府部门的职责

    一是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二是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严把火灾预防源头关,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

    2.保险企业的义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风险实行浮动费率,体现“奖优罚劣”的目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快速做好勘察、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群众及各社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及建议,消除火灾隐患,做好防灾防损和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