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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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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农民,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税务总局提供)
(责任编辑: 彭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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