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80元提高到150元-200元。
通知规定: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