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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80元提高到150元-200元。

    通知规定: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