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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规定,允许港澳居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工商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