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方面:
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根据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
创新登记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适应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创新登记管理机制,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的制度,由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经济户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监管机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在贯彻落实CEPA有关协议,支持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方面:
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在鼓励、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方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初创的小企业,酌情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工商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