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央预算安排“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补助;二是对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贴息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