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劳动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年,在全国统一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使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积极指导和推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制度、管辖制度、主办监察员制度、举报奖励制度、重大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劳动保障部通过向各地通报监察机构建设情况等措施,积极推动地方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全国共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000多个,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总队(监察局)达到26个,现有专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2万人,在系统内聘任兼职监察员2.6万人,在工会等群众组织、其他部门和企业中聘任法律监督员2.3万人,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检查与多层次社会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体制。

    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制度,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企业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对欠薪保障制度的研究,总结一些已经实行欠薪保障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地方的先进经验,指导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试点。

    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开展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规定的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2005年以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等专项检查活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在2005年年初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工商总局于2005年2月1日至3月31日,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200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企业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与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于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月25日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