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来,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工作,将其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在劳动争议预防方面,各地通过不断建立完善预防预警机制,积极发挥三方机制在预防和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成效明显。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在继续推进企业一级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劳动争议的调解率。重点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劳动争议多发的区域,积极提倡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约24万个。其中,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891个。2005年,劳动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函[2005]180号)。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及时解决劳动纠纷。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改革庭审方式,简化办案程序,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规范仲裁程序,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庭审、调解、裁决和送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完善庭审规范和仲裁文书,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上下级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38个,专职仲裁员7424名,兼职仲裁员12906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积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为了提高劳动仲裁效能,及时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劳动保障部重点加强了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将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离开,建立专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机构。一些省市迈出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重大改革步伐。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15个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逐渐显示出其先进性和优越性,增强了劳动仲裁处理能力,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和效能,推进了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了劳动仲裁公信力。
今后,劳动保障部将加强与工会、企业(业主、雇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探索进一步发挥这些组织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的作用的途径,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依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