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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税收扶持政策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在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扶持弱势群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增值税方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80元提高到150元-200元。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农民,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2005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登记的1381万户个体工商户中,约有540万户销售收入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约49亿元,约有183万户营业收入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约24亿元。

    二是提高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9600元/年(800元/月)统一提高到19200元/年(1600元/月)。提高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惠及全国所有的个体工商户。据对23个省份上报的统计资料测算,约有15%的个体工商户190万户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06年1至4月,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约10亿元,预计全年少纳税款约30亿元。

    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交3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执行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约140万套,减轻纳税人负担约2800万元。

    这些税收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党和国家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一方面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促进了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