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发布实施以来,卫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研究,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强化监管的工作思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踊跃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资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要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拖延,更不得歧视和刁难。
广东省充分发挥民营医院在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民营医院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的政策。截至2005年初,全省共有民营医院138家,分布在全省17个市,投资总额超过40亿元,民营医院已经成为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青海省在2003年出台《关于发展民营医院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举办民营医院,尤其鼓励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牧区举办民营医院,参与乡镇卫生院的资产重组或改制。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牧区投资设立民营医院;在农村牧区举办的民营医院,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享受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杭州市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机构经费补助办法的意见》,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改制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3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改制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5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杭州市还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慈善医院进行投入,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各级慈善机构向慈善医院捐资赠物的,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30%以内)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卫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