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2005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等,这些文件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开发主体的原则。在具体的管理中,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不同所有制主体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是平等的;不论所有制形式,从事风险勘探的主体,按照被授予的探矿权,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采矿权;不同所有制的矿山企业可以依法转让其采矿权;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对外商、私营等非公有制矿山企业强行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非公有制企业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后即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享有《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非油气矿产的商业性勘查开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土资源部等有关单位曾对6个省及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调研,投入商业性地质勘查开发的非公有资本的投入已占到80%左右。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即“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养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商业性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国土资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