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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期房转让炒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一些地方一度出现了大量以套利为目的,以期房、次新房买卖为主要方式进行短期炒作的现象。为了制止期房投机炒作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一是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是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三是充分运用税收手段,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的调控力度。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规定,2006年6月1日起,住房流转环节营业税征免税期间由2年调整为5年。

  各地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取得了明显效果。上海、杭州、南京相继查处了一批期房炒作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不少城市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楼盘表动态更新公示制度,加强了对楼盘的销售监测,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深圳市要求使用统一认购书,严禁囤积房源,禁止分期销售,严禁炒卖楼花,并对6家炒卖楼花的中介机构进行了处理。目前,期房投机炒作现象蔓延的势头在多数地方已基本得到遏制。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结合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进一步落实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对不执行实名制购房、虚构合同、变相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一些典型案例将予以曝光。同时,将抓紧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规则、加强预售款使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