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长,同时充分考虑对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和保护,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
2003年,人民银行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
2004年,有关部门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规定,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到30%。
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随后,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规定:商业银行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时,将住房抵押贷款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强化"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这次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维持了原来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人民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