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控制投资性和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规定,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即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为20%);借款人申请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

  随着有关措施的落实,贷款增速有所下降,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住房抵押贷款增速下降,截至2006年4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12.3%,保持了自2004年4月份以来的增速放缓态势。住房购买力明显降低,房屋销售价格涨幅趋缓,2005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7.6%,比上年回落2.2个百分点。2006年1季度,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5.5%,涨幅比2005年4季度回落1个百分点。

  为防止经济过热,2006年4月28日,人民银行上调了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5月3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 号)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控制投资性和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人民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