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房屋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适用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税务总局提供)